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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一法院以“不具资格”驳回一知产维权公司起诉,原告曾在多地提类似诉讼

沈阳一家知识产权公司在长沙天心区法院起诉一家网络公司著作权侵权,索赔1万元。被告没有到庭。然而,法院却判决驳回原告沈阳公司的起诉。理由是,原告属于商业维权公司,并未取得著作权实体权利,无权以原告的身份提起维权诉讼。

近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知识产权起诉维权遭驳回的案件。澎湃新闻获悉,本案原告此前在全国多家法院提起过类似诉讼,并获得过胜诉判决和调解结案。今年2月,天心法院裁定驳回后,原告没有上诉。

剧本杀著作权人授权知识产权公司维权

杭州某科技公司是沉浸式剧本游戏(俗称:剧本杀游戏)《骨语》的著作权人。2023年7月6日,该公司与沈阳某知识产权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公司)签订《授权书》。

杭州公司将《骨语》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摄制权等其他著作权财产权,以独家授权的形式,授予沈阳公司行使;授权期限内的2023年7月6日至2025年7月6日,沈阳公司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追究侵权方的法律责任并获得赔偿或补偿。

授权书签订后,沈阳公司发现,长沙某网络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传播出售盗版、劣质《骨语》电子版文件。

沈阳公司随后以自己的名义,将长沙公司作为被告诉至长沙天心区法院,并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10000元。

庭审中,沈阳公司向法庭证实,其获得案涉作品的独家授权,但只进行了诉讼维权,并未实际使用和运营作品,也未支付相应授权费用。在长沙起诉之前,沈阳公司以自己名义在广东、四川、重庆等法院进行了数起维权诉讼,其还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胜诉判决。

法院:单纯取得著作权维权的权利,不具有原告身份

澎湃新闻获悉,被告长沙公司未出庭应诉,此前对该公司的文书送达也系公告送达。2025年1月24日,天心区法院对该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彭丁云独任审理。

天心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原告与杭州某科技公司签订的《授权书》载明了包括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实体权利在内的授权,但是为期二年的授权使用期至本案开庭日已逾一年六个月,原告仅用案涉作品进行数起维权,并未进行实际使用和运营,亦未对价支付使用费,结合原告授权作品清单为部分列举的开放式授权情况等,可判断原告与杭州某科技公司约定授权独家使用条款有规避只单独授权维权之嫌。

原告无意且实际未对授权作品进行使用运营,取得授权仅为获得维权的权利即程序性权利。故此,原告无有效证据证明其真正取得著作权人实体权利授权,说明其与案涉纠纷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无权以原告的身份提起维权诉讼,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2025年2月6日,天心区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沈阳某知识产权公司的起诉。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

案件承办法官彭丁云表示,知识产权保护需要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但在著作权领域内,较普遍存在著作权人授权商业性公司只进行诉讼维权的现象,如此弊端重重,过分强调商业利益则会不利于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彭丁云认为,这种商业性批量诉讼维权,成为了一种商业策略和牟利工具,会催生一系列有违法律和道德的风险。如何引导或者规制这种现象与趋势,需要回到著作权程序权利是依赖并保障实体权利的特质与功能上来,即著作权维权诉权只有与实体性权利一并转移或许可时,这样的维权诉讼才可取和值得鼓励,以自己名义起诉的商业性公司与诉争事项才有真正意义上的直接利害关系。

“但需要说明,尽管只进行维权商业性公司因主体资格存在问题而被驳回起诉,但对著作权人而言,其包括诉权在内的其他权利并未因此受限与影响,仍可以自行进行诉讼维权,或者将实体性权利与维权程序性权利一并实质授予的主体进行诉讼维权。这也就是说,只要满足有助于实质促进作品的推广使用、创作者的创作创新和著作权人财产性权益合法实现等条件,著作权人或者所授权主体采取的维权方式都在肯定、鼓励范围内。”彭丁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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